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 -- 國產鴕鳥肉辨識標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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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鴕鳥肉辨識標誌管理辦法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次國產鴕鳥肉標誌推廣委員會通過

一、為杜絕市場假鴕鳥肉之猖獗,影響國產鴕鳥肉之銷售市場,致損害鴕鳥飼養者之權益,特訂定國產鴕鳥肉辨識標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標誌核發之單位為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申請國產鴕鳥肉辨識標誌(以下簡稱本標誌)之資格:凡本會會員並繳足每年常年會費者。

四、本標誌使用範圍:

(一)生鮮鴕鳥肉或內臟。

(二)加工或調理包之產品。

五、本標誌上以編號方式區別各申請之業者,以供黏貼於不同大小包裝袋(箱)上,除黏貼標誌外,可自行印製於各種標示牌、宣傳資料上。

六、本辦法標誌核發數量:每隻核發最高不得超過二百枚。

七、本標誌需繳交費用:

(一)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整,得以支票或商業本票寄存於本會,並於撤銷申請後發還。

(二)核發工本費用:每枚標誌本會會員為新台幣一元。

八、本標誌申請程序:

(一)新申請者,需填寫「國產鴕鳥肉辨識標誌」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繳交所需費用,合格申請者與本會簽訂「國產鴕鳥肉辨識標誌使用合約書」(如附件二)即可。

(二)申請者需要本標誌,應於申請前填報「國產鴕鳥肉辨識標誌申領劃撥單」(如附件三)並劃撥,向本會提出申請。

九、獲准使用本標誌之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業者販賣之鴕鳥肉不得為假鴕鳥肉,且須為台灣地區育成與生產之鴕鳥

(二)本標誌貼紙由本會印發,業者不得私自印製或使用仿製之標誌貼紙。

(三)接受本會不定期查驗鴕鳥場飼養情況及鴕鳥肉產品情況,不得拒絕或藉故刁難。

(四)變更營業項目、工廠(公司、牧場)名稱、負責人時,需立即函報本會。

(五)本標誌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六)申請本標誌時需確實填報「國產鴕鳥肉辨識標誌申領劃撥單」。

(七)使用本標誌之包裝袋(箱)及各種標示牌、宣傳資料等,不得加印不合本標誌意義之不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字句。

如發現有不符第一、二項者,即取消使用本標誌,並沒收所繳納之保證金

如發現有不符其餘各項者,由本會國產鴕鳥肉標誌推廣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使用權。

十、本標誌應妥為保管,遺失概不補發。

十一、凡使用本辦法之標誌平均每月超過一、○○○枚達一年之申請者,本會將贈送匾額一枚,以昭誠信,但經發現使用假鴕鳥肉者,則撤回該匾額,不得提出異議。

十二、相關經費由本會代管。

十三、使用本標誌之業者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權益受損時,應自行負責。

十四、本辦法經國產鴕鳥肉標誌推廣委員會通過並提報主管機關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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