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
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或分組別以會員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三、會員資料如連結 |